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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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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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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