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