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节能效益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