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机构,推动节能服务机构实现规模化经营;鼓励节能服务机构通过效益分享、能源费用托管、节能量保证、融资租赁等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