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和重点节能工程,应当予以支持,优先列为重点项目,优先安排贴息和资金补助,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在科技专项资金计划中,优先安排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