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管理、节能评审、能源审计、节能宣传培训、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信息服务和奖励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