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和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性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能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的先进适用技术;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和重点节能工程,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国内、国际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与信息交流,引进和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