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和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性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能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的先进适用技术;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和重点节能工程,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国内、国际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与信息交流,引进和开发先进节能技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