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公交专用道和非机动车道,加强公共充电桩、公共自行车等设施建设。鼓励公众采用公共交通、非机动交通、步行等绿色低碳的方式出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