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用能与节约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建筑节能标准,鼓励采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推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降低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能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农村推广节能建筑,引导农村个人自建自用住宅按照农村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