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失信不良记录制度,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当事人对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且期间未新增失信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合格,应当将其从不良记录名单中删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