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失信不良记录制度,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当事人对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且期间未新增失信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合格,应当将其从不良记录名单中删除。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