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健全能源统计工作体系,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加强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根据工作需要向节能主管部门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能耗公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