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有效用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节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地方节能标准的,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