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推进规范化和规模化种植(养殖)、加工中药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