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