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在药品研制、生产(配制)、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