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在药品研制、生产(配制)、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