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