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药品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查办涉嫌药品违法案件时,有权进行摄影、录音和录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拒绝。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