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查办涉嫌药品违法案件时,有权进行摄影、录音和录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