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规定列支。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