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药品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规定列支。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