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