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公众人物、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