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配制)、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