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本省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广告,应当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外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需在我省发布的省外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向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