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药品广告与价格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药品广告及附随药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和促销宣传等书面声明,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不得超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范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