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药品广告及附随药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和促销宣传等书面声明,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不得超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范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