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机构药剂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农村卫生所(室)、个体诊所应当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也可以由本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乡镇卫生院不得再委托他人代购药品。为农村卫生所(室)、个体诊所代购药品的乡镇卫生院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药品购进和分发记录,并将该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有效期不满二年的应当保存三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