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医疗机构设置药房或者药柜,应当符合有关药品购进、验收、储存的规定。

医疗机构内设科室不得私设药柜,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私自销售药品或者制剂。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