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机构药剂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或者购进按照批签发方式管理的生物制品,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索取材料并保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