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药品经营企业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按照批签发方式管理的生物制品,除应当索取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索取加盖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并将其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有效期不满二年的应当保存三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