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真实的药品原料、辅料购进与验收记录、药品生产批次记录、生产岗位原始记录、药品检验和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该批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有效期不满二年的应当保存三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