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药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