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申请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依法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有关证照后,需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备案、领取清真标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