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教育工作。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职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民族风俗知识的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饮食习俗,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和干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