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商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