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商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