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生产清真肉类及其制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执行清真食品进货进料及制作规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