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集贸市场、商场等综合性经营场所经销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经销清真禁忌食品的摊位、柜台分开设置。集贸市场、商场等综合性经营场所经销清真食品的人员不得与经销清真禁忌食品的人员混岗、串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