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将清真标识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