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返还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