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因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