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双倍支付已获得法律服务的全部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