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双倍支付已获得法律服务的全部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