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