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