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