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必须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不得拖延、无故中止援助或者擅自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