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