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已经完成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向受援人收取办案费和服务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