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已经完成的,法律援助机构有权向受援人收取办案费和服务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