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受援人除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援助外,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仲裁费、仲裁案件受理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