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将卷宗交由指派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验收存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