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为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本条例所称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