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对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将指定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有权受理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并且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说明或者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