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申请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认为应当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移送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批同意后,实施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6日